《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疗机构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患者受到的损害确实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引起的,如果不先予执行,患者的生活或者后续治疗会因缺乏治疗费用而受到严重影响,此时,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医疗纠纷案件是很难先予执行的,因为先予执行需要提供担保,而申请的理由是没有医药费,既然医药费都没有,那哪里有钱来提供担保呢?
另外,如果医院没有过错,则医院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已经先予执行的钱又被用完了,没有办法要回来了,这时法院经处于非常尴尬的情况,因此,法官是不会批准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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