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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也需有“度”
发布人:美东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8-08-22

导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即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假想防卫造侵害 应属过失或意外

 

行使正当防卫行为可能构成的情形:假想防卫

何谓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以案说法:假想防卫案例分析

【的士抢劫案】

甲某开的士搭乘两名乘客去目的地途中,根据这两名乘客的言谈举止,怀疑他们要实施抢劫行为。甲某出于以防不测、自保的心态,抽出一把尖刀朝其中一名乘客身上乱捅,致其重伤。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乘客身上并无凶器,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能证实他们有实施抢劫的故意及行为,甲某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所谓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想象的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的行为。假想防卫是非正当防卫的一种情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认识错误而实施防卫行为,是假想防卫的本质特征。

 

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形:特别防卫不担责

 

行使正当防卫行为可能构成的情形:特别防卫

何谓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特别防卫案例分析

【夺刀刺死行凶者】

甲某等3人在村子里吃饭时,由于甲某内急,便在乙某家墙角边小便,被路过的乙某看见,双方发生争执。甲某随即纠集同行人,携带铁锤、尖刀等工具,预致乙某于死地。乙某为了制止甲某这种危及生命的暴力伤害行为,无奈之下从甲某手中夺过尖刀,将甲某刺伤,甲某被送医院后不治死亡。案发后,乙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乙某的行为属特别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据此,检察院对乙某作不起诉决定。

律师点评:公民在情况危急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之时,可以采取行动以自救。本案中,乙某在受到不法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属特别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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